1、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,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,订立书面委托协议书,协议书除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,应当
明确以下内容:委托人、受委托人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、完整性应承担的责任;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;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
告的要求;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责任;委托人、受委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等。
2、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,定期办理会计核算业务,审核原始凭证、填制记账凭证、登记会计账簿、编制财务会
计报告等。
3、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,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,按照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家
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。 |